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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3-05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业余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参加国家成人高考并被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年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规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缴费后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凭所在单位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准许逾期三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故意毁坏;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视为有效。凡遗失学生证者,应申请补发。
每逢学期考试或补考时,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学生退学、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公务、意外事故等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二到三周内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病假单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递交书面请假条。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的到课考勤并受理学生请假事宜。
第七条 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的,须向班主任申请续假。
第八条 课程考试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可办理缓考手续。因病办理的需提交医院证明材料等;因公务(如出差、出国、公务值勤等)或其他紧急情况办理缓考的,需提交单位证明。
第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视情况给予补考的安排。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单,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初由班主任将《学生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并通知其应参加补考的科目。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四、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前3年或在读期间所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中与本学院课程设置相同的科目以及持有上海市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证书(中级及以上者),可提出相关课程和公共计算机课程的免修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需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书、成绩等材料,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以所持证书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五、补考与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分“及格”或“不及格”两种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出差、出国、公务值勤等,以及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持有关证明(单位证明、护照、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每门课程的缓考只能办理一次,缓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入成绩总单。
凡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一般安排在学期初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补考不及格,一律留置在毕业前参加总补考。毕业总补考后仍旧有不及格课程的不能毕业。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全休治疗二个月以上者;
(2) 因生育原因休学者;
(3) 应征入伍服兵役者;
(4)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本院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其休学之前注册的学籍学号保留不变,休学之前所修习课程的考核成绩有效,有不及格课程但未参加补考的,随下一年级的相关课程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已缴纳的学费延至复学后使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本院要求,一学期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三门成绩不合格者;
(2)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5)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请假逾期三周不到本院注册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经学院行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并应交回学生证。已缴纳的学费按照学期核算办理退费,开学后四周之内的(含四周),退学费一半;超过四周的不予办理学费退费。书费按照实际支出结算余额。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成绩考核合格,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准予毕业,由本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毕业总补考之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准予结业,由本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的科目成绩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满规定学制的二分之一以上,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本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时被发现并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本院将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对已颁发学历证书的,将予以追回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证书电子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3月起实施。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考场纪律规则》
一、考场纪律
1、学生应按时进入指定教室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不得再进入考场。
2、学生参加考试除规定物品外,不准携带课本、书包、讲义、笔记、手机、BP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入者,须在考试开始前主动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学生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同时把试卷交监考教师。
4、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只负责回答学生试卷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其他问题不负责解答。
5、学生必须使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钢笔、圆珠笔及铅笔书写。(涂写专用的答题卡可用指定型号的铅笔)
6、学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提前交卷者,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7、对考场内考试秩序的维护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学生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
二、作弊行为的认定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 交头接耳、看他人试卷,把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 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不交卷的;
(8) 其他作弊行为。
2、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由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事实并负责取证,在确认无误后填写《考场违纪报告单》,同时将作弊情况报告教务处。
3、监考教师及学生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存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节仲裁认定。
三、作弊行为的处理
凡经查实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视具体情况给予毕业前总补考的安排。
2、作弊行为严重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外来人员进校必须遵守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校外人员来访或联系工作,应配合接受门卫的查询并进行登记,在进出校园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积极配合门卫查验证件。
2、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在规定的熄灯时间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准出校门。学生在23:00后进校的,应向门卫人员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3、任何部门、个人,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装运物品(货物)出校门,须向门卫出示“出门证”,无“出门证”的一律不予放行。本院师生员工携带公物或大件私物进出校园亦事先声明或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予以放行。
5、学院支持团委和学生会组织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群体活动。组建学生社团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学院禁止成立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的社团组织。
6、严禁赌博、打架、斗殴、持械行凶。不准在校园内打麻将、酗酒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7、在校园内进行各类文体活动时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举办大型活动均需事先征得学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8、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检查门锁。贵重物品不得带入学校。
9、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私接电源。严禁任意按动消防报警按钮,校内各点存放的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作它用。
10、海报、广告、通知、布告、启示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张贴。校外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在本校园内张贴。
11、爱护公共场所设施及绿化园地,不得攀摘花木,不得在绿化园地内乱丢杂物。
12、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校园广播电视设施,或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播放未经审查的内容。
13、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共活动及散发报刊或其他宣传品。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及报告会或演出须事先征得学院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
14、凡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教育和处分。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已仔细阅读了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适用于业余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的文件,本人承诺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同时在学习中执行这些规定。
专业
学生:(签名)
学号:
年 月 日
注:学生收到本手册签名后,由班主任收齐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上海市新青年进修学院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3-05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业余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参加国家成人高考并被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二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年新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规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缴费后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凭所在单位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准许逾期三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故意毁坏;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视为有效。凡遗失学生证者,应申请补发。
每逢学期考试或补考时,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学生退学、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公务、意外事故等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二到三周内办理补假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病假单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递交书面请假条。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的到课考勤并受理学生请假事宜。
第七条 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的,须向班主任申请续假。
第八条 课程考试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可办理缓考手续。因病办理的需提交医院证明材料等;因公务(如出差、出国、公务值勤等)或其他紧急情况办理缓考的,需提交单位证明。
第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视情况给予补考的安排。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单,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初由班主任将《学生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并通知其应参加补考的科目。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四、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前3年或在读期间所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中与本学院课程设置相同的科目以及持有上海市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证书(中级及以上者),可提出相关课程和公共计算机课程的免修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需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书、成绩等材料,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以所持证书的成绩记载。
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五、补考与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进行。补考成绩分“及格”或“不及格”两种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出差、出国、公务值勤等,以及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持有关证明(单位证明、护照、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每门课程的缓考只能办理一次,缓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入成绩总单。
凡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一般安排在学期初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补考不及格,一律留置在毕业前参加总补考。毕业总补考后仍旧有不及格课程的不能毕业。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全休治疗二个月以上者;
(2) 因生育原因休学者;
(3) 应征入伍服兵役者;
(4)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本院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其休学之前注册的学籍学号保留不变,休学之前所修习课程的考核成绩有效,有不及格课程但未参加补考的,随下一年级的相关课程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已缴纳的学费延至复学后使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本院要求,一学期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三门成绩不合格者;
(2)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5)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请假逾期三周不到本院注册者;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经学院行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并应交回学生证。已缴纳的学费按照学期核算办理退费,开学后四周之内的(含四周),退学费一半;超过四周的不予办理学费退费。书费按照实际支出结算余额。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成绩考核合格,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准予毕业,由本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毕业总补考之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准予结业,由本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的科目成绩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满规定学制的二分之一以上,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本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时被发现并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本院将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对已颁发学历证书的,将予以追回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证书电子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办法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3月起实施。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考场纪律规则》
一、考场纪律
1、学生应按时进入指定教室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不得再进入考场。
2、学生参加考试除规定物品外,不准携带课本、书包、讲义、笔记、手机、BP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入者,须在考试开始前主动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学生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同时把试卷交监考教师。
4、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只负责回答学生试卷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其他问题不负责解答。
5、学生必须使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钢笔、圆珠笔及铅笔书写。(涂写专用的答题卡可用指定型号的铅笔)
6、学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提前交卷者,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7、对考场内考试秩序的维护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学生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
二、作弊行为的认定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 交头接耳、看他人试卷,把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 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不交卷的;
(8) 其他作弊行为。
2、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由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事实并负责取证,在确认无误后填写《考场违纪报告单》,同时将作弊情况报告教务处。
3、监考教师及学生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存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节仲裁认定。
三、作弊行为的处理
凡经查实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视具体情况给予毕业前总补考的安排。
2、作弊行为严重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外来人员进校必须遵守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校外人员来访或联系工作,应配合接受门卫的查询并进行登记,在进出校园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积极配合门卫查验证件。
2、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在规定的熄灯时间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准出校门。学生在23:00后进校的,应向门卫人员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3、任何部门、个人,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装运物品(货物)出校门,须向门卫出示“出门证”,无“出门证”的一律不予放行。本院师生员工携带公物或大件私物进出校园亦事先声明或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予以放行。
5、学院支持团委和学生会组织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群体活动。组建学生社团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学院禁止成立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的社团组织。
6、严禁赌博、打架、斗殴、持械行凶。不准在校园内打麻将、酗酒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7、在校园内进行各类文体活动时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举办大型活动均需事先征得学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8、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检查门锁。贵重物品不得带入学校。
9、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私接电源。严禁任意按动消防报警按钮,校内各点存放的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作它用。
10、海报、广告、通知、布告、启示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张贴。校外单位及人员不得擅自在本校园内张贴。
11、爱护公共场所设施及绿化园地,不得攀摘花木,不得在绿化园地内乱丢杂物。
12、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校园广播电视设施,或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播放未经审查的内容。
13、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举行集会、游行、演讲等公共活动及散发报刊或其他宣传品。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及报告会或演出须事先征得学院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
14、凡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教育和处分。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已仔细阅读了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适用于业余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的文件,本人承诺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同时在学习中执行这些规定。
专业
学生:(签名)
学号:
年 月 日
注:学生收到本手册签名后,由班主任收齐统一交教务处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