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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3-09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年制是指以年级为单位采用统一的人才培养计划,按专业编班上课,在规定学年中学完规定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02、04、05级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个月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由校方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学习和考核,取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门数,按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选修课、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均用五级制记分。

五级制记分折算为百分制记分办法:

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记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换算。

百分制记分折算为五级制记分办法:

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和出勤情况。平时成绩和出勤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为40%。

第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者,若不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到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教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务办公室)批准。

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核一样);成绩不合格者,若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可再给予一次补考;若不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到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补考,同样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可参加毕业前的课程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并不得参加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并必须通过课程重修取得成绩:

1、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1、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且其层次教学要求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者,可提出免修申请。

2、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符合学校规定的免修条件,可提出免修大学英语申请。

3、留降级学生,已读过的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或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批准后的免修成绩记载为“免修”。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调研、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办理免修申请的时间、手续及注意事项:

1、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可一次性提出免修申请。

2、老生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可提出免修申请。

3、学生在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有关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

4、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5、课程免修,不退学费。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不合格者及因缺课超过规定学时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组织课程重修。具体办法:

1、学生本人在不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各学期开设课程情况通过

班主任向教务办公室提出重修申请,教务办公室审核后出具书面重修通知;

2、学生持通知到班主任、任课教师处报到,并按通知指定的校区、班级、课

程、日期、时间完成重修内容;

3、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历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在离校后六个月内,可提出重修申请,并缴纳重修费用(以课时折算),重修后经考核合格,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准假权限:

    1、请假1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由教务办公室或继续教育部下属教学点领导批准;

    3、请假3天以上者,由教务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请假销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经过补考,每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课,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的编班原则是:

    1、留(降)级学生一般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

    2、若无相同专业,留(降)级学生应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3、若无相同或相近专业,留(降)级学生则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中,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二学期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跨地区转学,由本人申请,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申报,并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意函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科转入本科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4、业余制本科五年级、脱产本科四年级、专升本三年级、业余制专科三年级及脱产专科二年级的。

5、应予退学的。

6、受过各种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班级从严控制。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在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后,下一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转班级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其学制。应征入伍者,其休学期可延长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付清本学年的学费和教材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二个月持休学证明及已缴学费收据,向教务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方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达到或超过四门的;

2、经补考后,一学年或连续二学期累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业余形式学习的学生未请假连续一个月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8、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的;

9、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学生,不是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教务办公室报继续教育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证书。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收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1、历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

2、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六个月内可向教务办公室申请对未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一次,或对未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纪律处分与申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犯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

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二章  学生证、校徽

第五十三条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每个学生应爱护并妥为保管。

第五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班主任报失并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班主任签名盖章后,到教务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寒暑假期间及放假前一个月内,一般不予受理补发学生证的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每个学生遗失补发学生证或校徽以一次为限,如再遗失,则一般不予补发。

第五十七条  凡把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因转借而造成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第五十八条  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两张学生证、擅自更改学生证上姓名、地点等情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和校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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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9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年制是指以年级为单位采用统一的人才培养计划,按专业编班上课,在规定学年中学完规定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02、04、05级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个月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方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招生办公室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由校方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在缴纳规定的有关费用后,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学习和考核,取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门数,按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执行。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选修课、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均用五级制记分。

五级制记分折算为百分制记分办法:

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记分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换算。

百分制记分折算为五级制记分办法:

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和出勤情况。平时成绩和出勤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为40%。

第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不及格者,若不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到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继续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教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务办公室)批准。

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核一样);成绩不合格者,若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可再给予一次补考;若不涉及到留、降级或退学,到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补考,同样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可参加毕业前的课程补考(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并不得参加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并必须通过课程重修取得成绩:

1、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2、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1、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且其层次教学要求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者,可提出免修申请。

2、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符合学校规定的免修条件,可提出免修大学英语申请。

3、留降级学生,已读过的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或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批准后的免修成绩记载为“免修”。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调研、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办理免修申请的时间、手续及注意事项:

1、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可一次性提出免修申请。

2、老生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可提出免修申请。

3、学生在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有关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

4、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5、课程免修,不退学费。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课成绩不合格者及因缺课超过规定学时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组织课程重修。具体办法:

1、学生本人在不影响正常学习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各学期开设课程情况通过

班主任向教务办公室提出重修申请,教务办公室审核后出具书面重修通知;

2、学生持通知到班主任、任课教师处报到,并按通知指定的校区、班级、课

程、日期、时间完成重修内容;

3、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历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在离校后六个月内,可提出重修申请,并缴纳重修费用(以课时折算),重修后经考核合格,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五章  考  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准假权限:

    1、请假1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由教务办公室或继续教育部下属教学点领导批准;

    3、请假3天以上者,由教务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请假销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经过补考,每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设课,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的编班原则是:

    1、留(降)级学生一般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

    2、若无相同专业,留(降)级学生应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

3、若无相同或相近专业,留(降)级学生则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中,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二学期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除经两校同意外,还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跨地区转学,由本人申请,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申报,并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意函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专科转入本科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4、业余制本科五年级、脱产本科四年级、专升本三年级、业余制专科三年级及脱产专科二年级的。

5、应予退学的。

6、受过各种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班级从严控制。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在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批准后,下一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一律不办理转班级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报继续教育部主任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其学制。应征入伍者,其休学期可延长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付清本学年的学费和教材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二个月持休学证明及已缴学费收据,向教务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方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达到或超过四门的;

2、经补考后,一学年或连续二学期累计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业余形式学习的学生未请假连续一个月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环节的;

8、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的;

9、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学生,不是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教务办公室报继续教育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证书。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收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1、历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

2、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六个月内可向教务办公室申请对未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一次,或对未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补做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纪律处分与申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犯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

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二章  学生证、校徽

第五十三条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每个学生应爱护并妥为保管。

第五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班主任报失并提出书面补发申请,由班主任签名盖章后,到教务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寒暑假期间及放假前一个月内,一般不予受理补发学生证的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每个学生遗失补发学生证或校徽以一次为限,如再遗失,则一般不予补发。

第五十七条  凡把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因转借而造成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第五十八条  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两张学生证、擅自更改学生证上姓名、地点等情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和校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