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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3-09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东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掌握法学及其它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脱产住校学习新生另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新生报到后一周内进行。学籍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请假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 考勤由授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及函授站、教学点共同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并于每学期课程面授结束后的一周内送交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处。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学生考勤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或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终考试成绩占70%合成计算,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只计期终考查成绩。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书面申请缓考,经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合成计算和记载,但须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五条 法学专业专升本《英语》课程共安排四个学期。毕业总成绩以前三个学期的考试平均成绩占45%、第四学期的考试成绩占55%合成计算。法学第二本科《法律英语》课程共安排二个学期,毕业总成绩以第一学期的考试成绩占45%、第二学期的考试成绩占55%合成计算。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课程的面授和考试,毕业总成绩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缺考或考核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第五章 免修、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其原修课程须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名称相同、学习考核要求相同。课程名称相同,但学习内容、考核要求变化较大的及课程名称相近仅部分学习内容相同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课程:

(一)入学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单科成绩合格证,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

(二)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在就读期间遇有相同基础理论课程,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三)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在专科就读期间遇有相同课程、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在第一学历学习期间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相同课程,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英语》课程:

(一)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或取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及合格证;

(二)入学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

(三)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及原始证件;

(四)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在第一学历学习期间大学英语八级或大学专业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法律英语》课程,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或原始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不能免试课程:

(一)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在本科就读期间遇有相同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不能免试;

(二)入学前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在本科就读期间,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不能免试;

(三)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可申请免修《法律英语》课程,但不能免试。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免修、免试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成人教育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或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及复印件。经核准的免修、免试课程成绩以原始成绩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单),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外所有课程的免修、免试申请与审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在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免修申请提交各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后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免试申请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及考务管理中心共同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免修、免试资格。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课程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应申请重修;

(二)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达休学条件者,应申请重修;

(三)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修;

(四)每学期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但总补考必修课程超过三门以上的课程,应申请重修;

(五)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或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写或重作;

(六)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应申请重修;

(七)课程考核成绩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符合重修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并填写《成人教育课程重修申请表》。重修申请与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在学期注册后的一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学生可随其它班、年级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重修,每门课程重修只限一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课程安排等原因无法重修相应课程的,则延迟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随学期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合成计算成绩并予记载。免修课程申请弄虚作假及考核舞弊致重修者,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均应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申请表交各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免修课程申请弄虚作假及考核舞弊致重修的,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及考务管理中心共同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服役、公派出国、进修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成人教育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学期或学年内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休学。学生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申请再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单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困难确需转入我院或其它院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经转出或接收学校核准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申请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退学:

(一)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每学期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年四门以上课程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六)在校就读期间,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由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报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本人未提出退学申请的,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其已学课程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教材资料等费用据实结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期限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动退学及因旷课等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并不退还已收相应费用,但可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华东政法学院成人教育院有关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予相应物质奖励,由成人教育院发给“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一条 成人教育院夜大业余学习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夜大脱产学习学生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颁发奖状和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状和奖品;函授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十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可经个人申报、学生提名、班主任及函授站、教学点推荐或征求学生单位意见等程序评选产生,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汇总评议,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学生对给予的处分不服享有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班主任、函授站、教学点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汇总至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成人教育院汇总情况和材料,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不服或提出申诉的,由成人教育院奖惩委员会予以复议,成人教育院奖惩委员会由成人教育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夜大、函授管理中心负责人、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及学生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处分学生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法乱纪的,由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违反校纪校规者,由成人教育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性质及其情节、态度,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在毕业前经审核批准可予撤销,但毕业当年的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奖励和未撤销的处分材料归入毕业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专科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延迟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后的二年内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但相应延缓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毕业生登记表并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工作、体锻健康等方面。学生毕业登记表经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至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并归入毕业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经补考或总补考,仍有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不得再行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或批准予以退学,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应予肄业,发给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及违反校纪校规致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位申请与颁发

第五十三条 凡符合华东政法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不得申请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在本院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处分,毕业前处分未被撤销者;

(三)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留团察看、留党察看处分者;

(四)未通过上海市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五)除英语课程外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由上海市学位办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在籍学生就读次年起即可申请

参加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直至毕业当年。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以免试,但限取得证书之日始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四年内有效。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除英语课程外的其它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平均成绩的计算,考试课程按实际总成绩分数计算,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以五级制计分的,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计算。

第五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申报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连同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原始成绩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交由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初审,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汇总并审验,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成人教育院将符合申报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校教务处复核,由其报送校学位审定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当年参加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于毕业后的次年申请学士学位。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查究。

第十一章 学生证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擅自涂改和故意毁坏。

第六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经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学生进出学校或参加函授站、教学点面授、辅导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遗失学生证者,必须及时通过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向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挂失,同时凭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及时办理补发手续。补办学生证按规定核收一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因改名换姓或家庭地址变更而需更改姓名、变动乘车区间的,须凭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校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新青年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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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9 来源:新青年进修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华东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掌握法学及其它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脱产住校学习新生另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新生报到后一周内进行。学籍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请假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 考勤由授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及函授站、教学点共同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并于每学期课程面授结束后的一周内送交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处。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学生考勤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或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终考试成绩占70%合成计算,无面授课程及考查课程只计期终考查成绩。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书面申请缓考,经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合成计算和记载,但须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五条 法学专业专升本《英语》课程共安排四个学期。毕业总成绩以前三个学期的考试平均成绩占45%、第四学期的考试成绩占55%合成计算。法学第二本科《法律英语》课程共安排二个学期,毕业总成绩以第一学期的考试成绩占45%、第二学期的考试成绩占55%合成计算。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课程的面授和考试,毕业总成绩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缺考或考核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第五章 免修、免试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其原修课程须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名称相同、学习考核要求相同。课程名称相同,但学习内容、考核要求变化较大的及课程名称相近仅部分学习内容相同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课程:

(一)入学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单科成绩合格证,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

(二)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在就读期间遇有相同基础理论课程,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三)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在专科就读期间遇有相同课程、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在第一学历学习期间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相同课程,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英语》课程:

(一)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或取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及合格证;

(二)入学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

(三)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及原始证件;

(四)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在第一学历学习期间大学英语八级或大学专业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法律英语》课程,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或原始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不能免试课程:

(一)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在本科就读期间遇有相同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但不能免试;

(二)入学前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在本科就读期间,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不能免试;

(三)报读第二学历的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可申请免修《法律英语》课程,但不能免试。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免修、免试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成人教育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或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及复印件。经核准的免修、免试课程成绩以原始成绩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单),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除英语外所有课程的免修、免试申请与审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在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免修申请提交各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后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免试申请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及考务管理中心共同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免修、免试资格。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课程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应申请重修;

(二)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达休学条件者,应申请重修;

(三)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修;

(四)每学期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但总补考必修课程超过三门以上的课程,应申请重修;

(五)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或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写或重作;

(六)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应申请重修;

(七)课程考核成绩虽已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符合重修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并填写《成人教育课程重修申请表》。重修申请与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在学期注册后的一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学生可随其它班、年级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重修,每门课程重修只限一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课程安排等原因无法重修相应课程的,则延迟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随学期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合成计算成绩并予记载。免修课程申请弄虚作假及考核舞弊致重修者,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均应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申请表交各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免修课程申请弄虚作假及考核舞弊致重修的,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及考务管理中心共同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七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服役、公派出国、进修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成人教育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学期或学年内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休学。学生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申请再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单向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困难确需转入我院或其它院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经转出或接收学校核准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申请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退学:

(一)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每学期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年四门以上课程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六)在校就读期间,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由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报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本人未提出退学申请的,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其已学课程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教材资料等费用据实结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期限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动退学及因旷课等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并不退还已收相应费用,但可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华东政法学院成人教育院有关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予相应物质奖励,由成人教育院发给“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一条 成人教育院夜大业余学习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夜大脱产学习学生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颁发奖状和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状和奖品;函授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十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可经个人申报、学生提名、班主任及函授站、教学点推荐或征求学生单位意见等程序评选产生,由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汇总评议,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学生对给予的处分不服享有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班主任、函授站、教学点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汇总至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成人教育院汇总情况和材料,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不服或提出申诉的,由成人教育院奖惩委员会予以复议,成人教育院奖惩委员会由成人教育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夜大、函授管理中心负责人、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及学生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处分学生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法乱纪的,由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违反校纪校规者,由成人教育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性质及其情节、态度,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在毕业前经审核批准可予撤销,但毕业当年的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奖励和未撤销的处分材料归入毕业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专科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延迟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后的二年内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但相应延缓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毕业生登记表并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工作、体锻健康等方面。学生毕业登记表经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至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核准,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并归入毕业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经补考或总补考,仍有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不得再行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或批准予以退学,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应予肄业,发给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及违反校纪校规致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位申请与颁发

第五十三条 凡符合华东政法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不得申请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在本院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处分,毕业前处分未被撤销者;

(三)在本院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留团察看、留党察看处分者;

(四)未通过上海市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

(五)除英语课程外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由上海市学位办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在籍学生就读次年起即可申请

参加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直至毕业当年。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以免试,但限取得证书之日始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四年内有效。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除英语课程外的其它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平均成绩的计算,考试课程按实际总成绩分数计算,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以五级制计分的,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计算。

第五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申报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连同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原始成绩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交由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初审,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汇总并审验,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成人教育院将符合申报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个人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校教务处复核,由其报送校学位审定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当年参加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于毕业后的次年申请学士学位。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查究。

第十一章 学生证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擅自涂改和故意毁坏。

第六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经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学生进出学校或参加函授站、教学点面授、辅导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遗失学生证者,必须及时通过班主任或函授站、教学点向成人教育院夜大、函授管理中心挂失,同时凭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及时办理补发手续。补办学生证按规定核收一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因改名换姓或家庭地址变更而需更改姓名、变动乘车区间的,须凭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校长批准之日起施行。